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67號聲請人 周春長 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桂花 、 周金枝 、 周貴善 、 周順進 、 周政雄 、 周大慶 、 周玉娟 、 林阿珠 、 周德旺 、 周清泉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周桂花、周金枝、周貴善、周順進、周政雄、周大慶、周玉娟、林阿珠、周德旺、周清泉就聲請人所有座落花蓮縣○○鄉○○段○○○○號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應將該抵押權登記塗銷,惟聲請人已具狀表示:「本件雙方已無調解意願,調解庭將不到庭,請求逕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102年10月29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