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晉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638號),對於本院法官於民國109年11月8日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晉豪經訊問後坦承被訴之犯罪事實,且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前也有多次被發佈通緝之紀錄,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1月8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處分僅以其受通緝即認其有逃亡之虞,實有違誤,且其有固定工作及住居,也無逃亡之虞。復其已坦承所有犯罪事實,如認其有羈押之理由,豈不鼓勵其否認犯罪?懇請撤銷原處分或給予交保之機會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就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已經坦承不諱,佐以證人陳寶
惠之證詞等其他卷附書證及物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本案前經合法傳喚,未於109年9月28日下午4時到庭
進行準備程序,復經警拘提無著,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本院拘票、新竹市警察局109年10月21日函、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而經本院於109年11月
5日發佈通緝,被告於通緝到案後雖辯稱其於109年9月28日上午工作受傷,所以沒來開庭云云,然被告也稱其於當日中午12時許就已經離開醫院等語,顯然被告並無不能於前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之正當理由,況自準備程序期日迄至本院發佈通緝時,期間經過1個月餘,被告均未與本院聯繫請假,顯然被告無視法院傳票之命令。另觀之被告之前案紀錄,其於89年、99年、100年、108年,均有因案被遭發佈通緝之紀錄,又可見被告逃亡或無視傳票之素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兼衡其本案犯罪造成之損害非輕,於考量比例原則後,確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本案法官對於被告所為之羈押處分,並無不合。
㈢至被告另以其已坦承犯罪,如予羈押無異鼓勵其否認犯罪等
語為本案聲請理由,然被告坦承犯罪與否與羈押之決定並無關連,原羈押處分是審酌被告有逃亡之虞及事實而諭知羈押,並不會因其坦承犯罪與否而有差異,被告聲請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經核尚無不合,被告聲請應予駁回。
四、末按法院就該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
4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是本裁定依該規定,自不得抗告,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黃怡文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