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757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陳麗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
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陸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