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27號債權人 韋炎明 債務人 王清和 債務人 王志倫
一、㈠債務人王清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清和、王志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票號CH284575號之本票,其發票人僅為王清和,前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確認王志倫是否為該本票之發票人?據債權人於民國107年5月3日向本院具狀主張:債權人貸與債務人等二人時,債務人王志倫漏簽名於該張之本票,該張本票亦請求王志倫連帶給付;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惟王志倫並未簽名,依法自不須負票據上之責任,且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以釋明對債務人王志倫之借款債權存在,是債權人請求就票號CH284575之本票對王志倫請求連帶給付部分,因與法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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