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竊盜罪,前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案件已確定,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案,具保人亦無法使其到案,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