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明衡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明衡係址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之魔幻盒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魔幻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吳明衡明知魔幻公司於民國97年7月至99年10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8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69萬6629元,稅額68萬4835元,交付與如附表一所示第一太平 戴維斯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戴維斯公司」)等36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戴維斯公司等30家公司,持其中69紙發票(已扣除如附表一編號1、5、12、
21、28、31等6家公司未申報扣抵共9張發票;再扣除如附表一編號6第3張、編號16第2張、編號27第4張共3張;總計12張),金額共計1158萬7143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57萬936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吳明衡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5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按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換言之,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99年臺非字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
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暨所附魔幻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魔幻公司98年1月15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97年7月至99年10月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進項及銷項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魔幻公司是行銷公司,幫客戶辦記者會、晚會、演唱會、行銷活動,比如週年慶、選拔大賽等,也幫客戶作廣告短篇,我們是合法的公司,與起訴書附表所示各公司均有實際交易往來,資金往來的方式有客戶開票、匯款或現金,魔幻公司並無不實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等語。經查:
㈠魔幻公司於97年5月19日設立登記,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9樓之2,於97年11月25日變更登記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1,並於98年6月24日變更登記址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被告自魔幻公司設立登記日起至99年10月間,均擔任該公司負責人;魔幻公司於97年7月至99年10月間共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81張(合計銷售金額1369萬6629元),其中部分統一發票共69張(合計銷售金額1158萬7143元,稅額57萬9360元)並經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有臺北市政府99年12月28日函暨附件魔幻公司登記資料(偵㈠卷第137頁背面-第142頁背面)、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偵㈠卷第36頁-第39頁背面)在卷可稽,復為被告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證人即負責稽查魔幻公司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案件之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審查科審核員 雲素梅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分析魔幻公司的進項來源,異常的進項佔總進項金額比例已經達到百分之84點1,我們認定該公司的進項異常,是因為這些相關的進項公司都已經被移送虛設行號,銷項去路的部分,裡面也有一些相關的已經被移送偵辦的虛設行號,公司營業項目跟進項也沒有相關連,所以我才會懷疑銷項去路有問題;只要進項異常來源比例達到百分之80以上,內部規定必須要移送虛設行號等語(本院卷㈡第3頁-第3頁背面),而魔幻公司於97年7月至99年10月間並無進出口資料,取得國內進項憑證548張,金額計1202萬8536元,加油站等消費性質之小額發票張數頗多,扣除消費性質及未申報扣抵之發票後進項金額為1153萬6778元,其中取得稅籍異常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計970萬2972元,所佔比例達84.1%之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㈠卷第6-8頁)在卷可參,足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人員係以進項異常比例高低,逕予推定銷項亦有虛偽情形,並依其內部規定移請檢察官偵辦虛設行號,然國稅局審查人員並未實際查訪交易對象,以確認實際交易往來情形,此徵諸證人雲素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在製作稽查報告時不會去作實際查訪,是於我們移送之後才會交給下游單位去作查核,我製作的稽查報告沒有寫到後續是由哪些下游單位查核等語(本院卷㈡第5頁背面-第6頁)即明,是國稅局審查人員既係於尚未實際訪查與被告交易往來對象之情形下,即率爾移請檢察官偵辦,則被告是否確與附表二所示公司間有營業往來、即有無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情形,即應由檢察官實際調查交易往來對象、相關交易憑證,實無從僅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或相關移送書,遽論魔幻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公司間之交易確屬虛妄。
㈢承上所述,魔幻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公司間是否存有實際交易
情形,實無從單以稅務機關稽查報告或裁處遽予認定,本院認應綜合判斷該等交易對象之證詞、稅務機關查核之過程、受裁處公司未採取行政救濟而願意繳納罰鍰原因等相關因素,分敘如下:
⒈附表二編號1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戴維斯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戴維斯公司於99年5月因公司活動而向魔幻公司租用電視,並以現金付迄之情,此有102年1月14日第一太平戴維斯公司函及附件應付費用報支單、請款單、往來交易憑證(本院卷㈠第260-264頁)在卷可稽,足見戴維斯公司因3週年活動會場布置,確有向魔幻公司租賃平面電視,且交易金額4725元(含營業稅225元)係於99年5月17日以零用金支付,則魔幻公司與戴維斯公司間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所示統一發票予戴維斯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⒉附表二編號2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龍邦僑 園會館分公司(下稱「龍邦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龍邦公司於99年2月1日、99年1月12日、99年3月29日、99年5月10日分別因雜誌內頁廣告及海報設計、宣傳物製作施工、文化走廊-房號指示-立牌、泡湯折價券設計專案委由魔幻公司承作,並以匯款支付金額之情,此有該等報價單、發票、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本院卷㈠第170-181頁)在卷可稽,足見龍邦公司確有委由魔幻公司承作上開專案內容,且交易金額分別於99年2月11日、99年
3月11日、99年4月14日、99年6月2日由龍邦公司匯款至魔幻公司於第一銀行興雅分行帳戶,則魔幻公司與龍邦公司間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所示統一發票予龍邦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⒊附表二編號3部分:
證人 沈明宏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恆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恆冠公司」)的負責人,恆冠公司經營業務是買賣土地、建房子,我們公司有作公司招牌、印名片,也有在賣橄欖油,我不知道該等事務是否是給被告做,當時恆冠公司對外事務是 王正萍 負責,公司的資金往來大部分是王正萍在處理的,公司帳戶資料王正萍才有;王正萍他40出頭,苗栗人,有結婚等語(本院卷㈡第164-165頁),而依本件檢察官起訴之卷證資料,查無王正萍確實年籍資料,雖經本院以姓名「王正萍」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送達地址(本院卷㈡第
208頁),依證人沈明宏之上開證述而傳喚符合性別、年齡條件之王正萍到庭作證,然到庭之王正萍並非恆冠公司員工,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㈡第251-252頁),核與被告陳稱:我們之前接觸的王正萍不是到庭的這位等語(本院卷㈡第252頁)相符,則證人沈明宏證述內容所稱負責恆冠公司對外事務及資金往來之「王正萍」究係何人,依現存證據資料已無從調查,究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魔幻公司為恆冠公司製作之公司商品設計稿(本院卷㈡第281、285、286頁)、恆冠公司相關員工名片影本(本院卷㈡第282、284頁),堪認被告陳稱魔幻公司有幫恆冠公司做CIS、名片、LOGO、企業配色等語確非子虛,且依卷附證據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認魔幻公司與恆冠公司間確無真實交易情形,依無罪推定原則,自難遽以推論魔幻公司與恆冠公司間有何虛偽不實交易情形,是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⒋附表二編號4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理想公司於97年7月至10月間與魔幻公司間確實有交易往來,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及支付交易款項等資料,於100年間已提供查稅之國稅局之情,有理想公司101年12月10日聲明書(本院卷㈡第249頁)在卷為憑,然依本案偵查卷附資料未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檢附上開交易資料,迄經本院職權傳喚證人雲素梅,其於本院102年7月3日審判期日始庭呈理想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網站設計服務合約(本院卷㈡第184-186頁)、貨款簽收單(本院卷㈡第186頁背面)、理想公司分類帳(本院卷㈡第187頁)、理想公司出具之說明書(本院卷㈡第187頁背面)等交易往來資料,足見公訴意旨僅係依國稅局審查人員未經實際查訪率為推斷之稽查報告據以起訴,並未一併審酌理想公司前已提供予國稅局之上開交易相關資料,顯有未足,自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⒌附表二編號5部分:
證人即虹彩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虹彩公司」)負責人楊家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虹彩公司是做廣告印刷、活動展場佈置業務,虹彩公司於98年間業務是 劉宇恩 ,會計是 陳玉萍 ,公司資金往來存摺都放在陳玉萍那邊等語(本院卷㈡第165頁背面-第167頁)。而證人即虹彩公司會計陳玉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虹彩公司經營業務範圍是活動場佈置還有圖畫輸出,虹彩公司有請魔幻公司找人施工,就是佈置客戶活動,98年12月間我們有個大活動要做,我們公司人不夠,我是公司會計,在現場做監場,因為臨時有狀況找不到人,現場有1個工人說他可以幫我找人,我說可以,但要有發票才可以跟我請款,當時活動場有連續幾個大活動,一場一場加起來有30萬元,每場都有發票我才會付款,我當時是支付現金,因為工人就是要拿現金,當時我看發票是國稅局給的發票我就拿了,我不會去看是哪間公司開的,因為我不可能當場連線查這間公司有沒有問題,而且他不是給我影印本,是扣抵聯加收執聯兩張,我當初給國稅局的資料有說明我做什麼活動、開什麼銷項的發票;虹彩公司目前還是正常營運,還是會找外包廠商幫我們施工,到目前為止也都沒有問題等語(本院卷㈡第245頁背面-第249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虹彩公司業務劉宇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虹彩公司擔任業務,工作內容是開發客戶、幫客戶執行活動案子、找協力廠商等,我有看過在庭被告1、2次,當時好像是在活動場地剛好需要人,就這樣認識,如我需要工讀生、清潔工、showgirl,就會去找被告,有時被告會帶人到現場,有碰過1、
2次面等語(本院卷㈡第250-251頁)大致相符,堪認虹彩公司與魔幻公司間應有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5所示統一發票予虹彩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⒍附表二編號6部分:
證人即虹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虹圖公司」)負責人陳玉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95、96年開始擔任虹圖公司負責人,虹圖公司經營業務範圍是活動場佈置還有圖畫輸出,虹圖公司與虹彩公司是一體的,公司地址一樣,因為有些客戶是活動公司或廣告公司,他們會有類似商業機密的東西,不想要跟同一個廠商合作,所以我們就分兩間公司,虹圖公司有請魔幻公司找人施工,就是佈置客戶活動,虹圖公司於98年12月、99年3月取得魔幻公司開立之發票,也是辦活動,因為缺人找人佈置場地,公司如果做活動佈置要找的廠商,有的是純勞力、臨時工,純勞力就打掃、清潔,也有專業的,就是貼圖,因為我們做輸出,輸出的圖很大,那也需要專業的印刷,公司接活動的成本不一定,要看佈置的內容,有的需要燈光效果,純貼圖,其他都沒有的話5、6萬或
7、8萬都有;等國稅局通知我發票有問題的時候已經隔很久了,我實際上有進行交易,國稅局要求我補稅,我心裡當然不開心,當場我拿的發票是國稅局他們給公司的發票,是正本,我就不會認為有問題,如果給我影本,我就會覺得有問題。國稅局說我拿的是虛設行號的,我有跟國稅局說我申報營業稅也過了,如果兩個月申報營業稅你們告訴我發票有問題不能報,我就不會再跟他們配合甚至會注意發票有問題,他們也沒說,所以才會有接下來3月的發票等語(本院卷㈡第245頁背面-第249頁背面),核與其於另案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我是虹圖公司負責人及會計,虹圖公司與魔幻公司間有業務往來,因虹圖公司是為廣告公司做活動現場佈置施工,當時需要人手,我請人施工並有付現金給工人,問工人有無發票,施工的工人拿魔幻公司的發票給我,我們有實際交易,沒有逃漏稅等語(101年度他字第2956號卷第1-2頁)相符,堪認虹圖公司與魔幻公司間應有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6所示統一發票予虹圖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⒎附表二編號7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下稱「臺電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臺電公司委由魔幻公司於97年10月16、18日刊登變電宣導廣告,並以支票給付款項之情,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101年8月10日函暨附件支出傳票、驗收紀錄、請款明細表、廣告內容、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本院卷㈡第158-165頁)在卷可稽,參以臺電公司與魔幻公司間之上開交易係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支付,因無法查明營業人確無向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交易,本案核認有進貨事實,已免議結案之情,復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2年5月10日函(本院卷㈡第98頁)在卷為憑,足見臺電公司確有委由魔幻公司代為刊登變電宣導廣告,且交易金額於97年12月5日以支票付款給付,則魔幻公司與臺電公司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7所示統一發票予臺電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⒏附表二編號8部分:
證人 潘仁德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友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友星公司」)負責人,友星公司是從事商務旅館業務,友星公司拿到魔幻公司的發票是跟一個許小姐買床單、枕頭套、床被等,因為我們固定每半年要淘汰,我們有跟許小姐買過環保袋、衛生筷、杯子、吸管,是用在送給我們的商務旅客,許小姐有說她的布是去永樂市場買的等語(本院卷㈡第167頁背面-第169頁),且其於另案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魔幻公司應該是我們友星飯店的進貨廠商,我們公司在臺北市有7、8間飯店,是連鎖飯店不會買假發票等語(
101年度他字第2956號卷第3-4頁),核與證人即友星公司總經理 石翊妝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擔任友星公司總經理的工作範圍內有包括採購,採購的內容是旅館各式各樣的東西、必需品、清潔用品等,97年11月、12月間,友星公司取得魔幻公司所開立的發票,是因為我有採購一些床單床罩還有窗簾類的東西,採購以後付錢後就拿到該等發票,當時我是跟一位許小姐( 許雪瑛 )採購床單床罩、窗簾等物品,她4、50歲左右,她是拿產品到我們飯店來兜售,本案發生之前有跟許小姐購買過相關物品,比如說我買的是禮品,她就會拿那間禮品公司的發票來給我,她拿的東西各式各樣都有,主要是她拿的東西我們飯店都適用,價錢也比外面便宜一點,我看到她來都會跟她買,而且金額比較小我就沒有查核等語(本院卷㈡第252-254頁)相符,堪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們跟網拍服裝跟永樂市場有合作,有做道具服、道具,之前也有去別的飯店提案做小枕頭、枕套等,都是類似的案子,有些客戶會問可不可以幫他們做這樣的委託內容,我們就會幫忙做等語(本院卷㈡第168頁背面)尚非虛妄。
參以石翊妝前因取得附表二編號8所示魔幻公司統一發票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認定有進貨事實,因未依法取得憑證而核課罰鍰,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石翊妝自收據上得知交易對象為「魔幻公司許雪瑛」,主觀上認定與魔幻公司交易,並未與常情相悖,顯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而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118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堪認友星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8所示統一發票予友星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⒐附表二編號9部分:
齊興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齊興公司」)於97年12月間向魔幻公司買進貨品所開立之支票,有齊興公司101年11月8日函暨附件支票兌付紀錄(本院卷㈠第206-210頁)、102年
1月14日函(本院卷㈠第253頁)、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支票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支票(偵㈡卷第
89、137、158頁)在卷為憑,觀諸上開支票總額確已超過附表二編號9所示發票金額,衡情,倘非確有實際交易往來,齊興公司當無簽發上開支票予魔幻公司之理,堪認魔幻公司與齊興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情形,則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9所示統一發票予齊興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⒑附表二編號10部分:
證人即於97年12月間擔任博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博殷公司」)登記負責人之 吳麗月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聽過博殷公司,我身分證曾搞丟過,我精神有點問題,我住精神病院很久了等語(本院卷㈡第46頁背面),參以證人即吳麗月之配偶 鍾明和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吳麗月的身分證好像有掉過,她曾經被人冒用當負責人,後來有查出是博殷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冒用吳麗月名字等語(本院卷㈡第47頁背面),而吳麗月前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認自98年5月14日起擔任博殷公司負責人,涉嫌冒退稅額,而移送檢察官偵查,嗣經檢察官認定吳麗月主觀上難認有何出於自由意志下同意擔任博殷公司負責人之意願,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㈡第142-143頁)可參,足見博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顯非登記負責人吳麗月,而經本院向博殷公司函調該公司與魔幻公司間之交易往來文件,亦未獲回覆。是博殷公司是否為虛設行號,尚非無疑,倘屬虛設行號,則非營業稅課徵對象,縱認該公司取得魔幻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不實憑證,因無營業行為,仍無何逃漏營業稅可言,被告就該公司自無幫助逃漏稅之情形,依無罪推定原則,自難僅依國稅局審查人員未經實際查訪率為推斷之稽查報告,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⒒附表二編號11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資策會於98年3月20日至98年8月19日間接受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執行「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輔導吉思創意有限公司「98年度版權音樂創新網站建置及聯合行銷電子化計畫」,委外執行網頁美術設計及網頁動畫設計,依該會採購管理辦法,檢附2家以上報價單,洽最低價廠商辦理等情,有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01年9月6日函暨報價單、匯款資料、請款單、網站規劃書、網站規格成果頁面、受輔導者結案同意書(本院卷㈠第183-190頁)在卷可稽,足見資策會確有委由魔幻公司執行網頁美術設計及網頁動畫設計,且交易金額於98年8月25日匯款至魔幻公司第一銀行興雅分行帳戶,則魔幻公司與資策會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1所示統一發票予資策會,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⒓附表二編號12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榮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勝榮公司於99年5月間因規劃公司奇瑞汽車新車下線典禮及京華城外展活動,透過網路找到承辦活動廠商魔幻公司報價,雙方以4萬元談妥,嗣上開活動結束後,勝榮公司協理 張建業 於99年5月17日將活動款項以現金支付魔幻公司等情,有勝榮公司101年8月
7日刑事陳報狀暨魔幻公司報價單、勝榮公司簽呈單、領據(本院卷㈠第102-112頁)在卷可稽,足見勝榮公司確有委由魔幻公司規劃上開活動,且交易金額於99年5月17日現金給付予魔幻公司,則魔幻公司與勝榮公司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2所示統一發票予勝榮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⒔附表二編號13部分:
證人即想容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想容公司」)負責人王穗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想容公司經營業務內容是保養品進口,公司委託 吳加富 做網頁,我不清楚吳加富是否任職於魔幻公司,後來去查發票是魔幻公司,之前另案吳加富有帶電腦給檢察官看,是有實際做官網的部分,我們付款是開支票,該次付款金額是20萬元,後來好像只完成一半,所以付款也沒有完成等語(本院卷㈡第49-51頁),參以吳加富於另案偵訊時證稱:我確實有幫想容公司製作網頁,交易屬實,發票是魔幻公司直接給想容公司等語,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54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㈡第138-141頁)可參,堪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吳加富是一直從事網站軟體編寫程式的專業人員,在就學時我們就已經是舊識,後來成立行銷公司,他一直在網路公司從事進行撰寫程式的工作,他想增加一些收入,我們也想推廣這樣的業務,因為我們是作行銷的,所以對動畫影像比較專長,他用程式語言跟我們的影像端做結合,有案子的話我們分出去給他,業務配合等語(本院卷㈡第51頁)確非虛妄。
則魔幻公司與想容公司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3所示統一發票予想容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⒕附表二編號14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大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大壩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大壩公司於97年7月20日、8月2日、8月3日舉辦「臺北親水節~超電比基尼走秀選拔賽」活動,魔幻公司提供5位比基尼模特兒及1位評審,活動結束後,魔幻公司向大壩公司開立發票請款並領取勞務報酬現金費用等情,有101年8月3日大壩公司函暨活動照片(本院卷㈠第69-76頁)在卷可稽,足見大壩公司確有委託魔幻公司辦理上開活動,且交易金額係以現金支付,則魔幻公司與大壩公司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4所示統一發票予大壩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⒖附表二編號15部分:
遠東運動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公司」)於97年間設計製作網站工作,係由時任董事長 林東騰 與網站設計公司接洽,相關工作完成後,林東騰董事長即支付費用,並收取魔幻公司開立發票報銷費用等情,有遠東運動經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7日函(本院卷㈠第213頁)在卷可稽,而公訴意旨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魔幻公司與遠東公司間無實際交易情形,依無罪推定原則,自難僅依國稅局審查人員未經實際查訪率為推斷之稽查報告,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⒗附表二編號16部分:
日商全日本空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全日空公司」)於98年間國際旅展時曾支付網路設計費予時任職肆放創意工作室之 陳威宇 ,而該次活動由陳威宇本人負責之網路設計部分,因陳威宇嗣後離開上開工作室,而於日後以魔幻公司發票向全日空公司請款等情,有日商全日本空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1年8月1日函暨ANA2009ITF展場活動合約書、專案企劃、臺北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本院卷㈠第60-67頁)在卷可稽,而全日空公司會計主任林家動於另案偵訊時證稱:我們委託魔幻公司做旅展動畫遊戲,當時認為陳威宇就是魔幻公司人員,發票係陳威宇交給伊,因外籍航空公司都是免稅的,全日空公司沒有理由要逃漏稅等語,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54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足見陳威宇係將上開活動網路設計部分委由魔幻公司承作,始於向全日空公司請款時係以魔幻公司發票開立,並由全日空公司將該部分交易款項匯至被告帳戶。則魔幻公司與全日空公司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6所示統一發票予全日空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⒘附表二編號17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立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寶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立寶公司曾於97年
8月25日委由魔幻公司製作日文版網頁,交易金額係於97年10月9日轉帳至魔幻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吉林分行帳戶等情,有立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7日函暨附件轉帳傳票、收支憑單(本院卷㈠第96-100頁)在卷可稽,足見立寶公司確有委由魔幻公司設計網頁,且交易金額於97年10月9日轉帳予魔幻公司。則魔幻公司與立寶公司既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7所示統一發票予立寶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⒙附表二編號18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皇緯鞋業有限公司(下稱「皇緯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魔幻公司於97年10月6日、15日、16日、20日、25日、30日分別經由亞麒運輸出貨予皇緯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8銷售金額之男鞋,交易金額分別於97年11月28日、97年12月5日以提領現金支付等情,有皇緯鞋業有限公司101年8月9日刑事陳報狀暨魔幻公司出貨單、亞麒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運貨單、皇緯公司提款交易往來明細(本院卷㈠第113-121頁)在卷可稽,足見皇緯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8所示統一發票予皇緯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⒚附表二編號19部分:
證人即星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世代公司」)負責人 李敏娥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公司於99年間有與魔幻公司交易,當時是由魔幻公司提供showgirl讓我們做活動,交易金額3萬元是一個場次的活動,我們是現金交付魔幻公司,後來國稅局說我們是取得虛設行號的發票叫我們補稅,我們是合法的,但我們想說才一點錢,就沒有去申訴等語(本院卷㈡第51頁背面-第52頁背面),核與證人即李敏娥之配偶 吳子誠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公司於99年間與魔幻公司交易的活動是在臺大國際會議中心2、3樓,中化製藥他們的藥品發表會,我們就是二、三樓有做視訊連線,showgirl就是暖場、商品走秀;當初國稅局請我們配合他們結案,他說如果我們不配合他們,本案可能延伸的事件延伸下去會搞很久,承辦人說我們配合他,就承認,免得以後會有法律問題等等,我們爭執很久,因為我拒絕罰款,承辦人說如果不接受罰款以後會延伸很多問題,因為國稅局沒有確認我們有問題,只是跟我們協調,請我們配合,因為金額不多,我們為了省事就配合他,否則我們一定會跟他們做行政訴訟等語(本院卷㈡第52頁背面-第53頁背面)相符,並有星世代公司報價單、收據(本院卷㈡第70-72頁)在卷為憑,足認星世代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19所示統一發票予星世代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⒛附表二編號20部分:
證人即全禾工程行實際負責人 許玉良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全禾工程行的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是我太太 翁海麗 ,我們公司於97年11月、12月間有取得魔幻公司的發票,當時是我跟魔幻盒子的 王雅美 接洽,魔幻公司負責幫我們施工愛買的招牌跟全國加油站外面招牌還有一些建築廣告施工,因我們公司接太多廣告招牌做不完,所以外包給魔幻公司,我跟魔幻公司交易是用現金,我們有因為取得魔幻公司的發票而被國稅局裁罰,會計師說罰一罰就不用上法院,我們才會繳錢等語(本院卷㈡第59-60頁),核與證人翁海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全禾工程行是做廣告工程,我是掛名負責人,我們公司如果事情做不完就叫魔幻公司做等語(本院卷㈡第58頁-第58頁背面),及證人即魔幻公司財務人員王雅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魔幻公司有幫全禾工程行做鷹架式的房地產大型廣告等語(偵㈠卷第200頁)均相符合,並有全禾工程行轉帳傳票、請款單(本院卷㈠第79-81頁)在卷為憑,足認全禾工程行與魔幻公司間確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0所示統一發票予全禾工程行,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1部分:
證人即英倍士有限公司(下稱「英倍士公司」)負責人 朱柏彰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公司是做廣告業務,當時需要製作壹個服裝拍攝的東西,我是透過1個同業的朋友介紹一個叫陳先生的,我東西給他,他製作完之後就把光碟片給我,他後來就來請款,是帶公司的章,我就付款,當時付款方式是付現金,我分3筆付款,分別為10萬9253元、10萬7205元、10萬7415元等語(本院卷㈡第56頁背面-第57頁背面),並有證人朱柏彰庭呈付款簽收單據(本院卷㈡第73-74頁)在卷為憑,足認英倍士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1所示統一發票予英倍士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2部分:
證人即翰匠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翰匠公司」)負責人 楊紹妤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翰匠公司是做行銷,就是記者會、辦活動、商品行銷,我們有跟魔幻公司做一次合作,是於97年7月31日到8月31日的1個媒體案,當時活動需要媒體露出,就是作媒體廣告,就是需要做類似置入性行銷,經過朋友介紹找到 李聖宜 來做活動的行銷,李聖宜說有一個工作是在他親戚開的公司做數位影像,至於魔幻公司是我拿到發票才知道,我們有事先跟魔幻公司簽一個草約,有他們公司的大小章,是我跟李聖宜簽約,他先蓋好魔幻公司大小章才過來跟我簽約,當時被告的名字已經簽好,當時交易款項是以支票支付,我直接交付給李聖宜;我們有提供當時的合約、付款、真實執行情形交給國稅局的新店稽徵處,但還是被罰款等語(本院卷㈡第54頁背面-第56頁),並有證人楊紹妤庭呈農村酒莊巡禮活動媒體草約(本院卷㈡第75頁)在卷為憑,足認翰匠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上開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2所示統一發票予翰匠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3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臺灣德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鉑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德鉑公司與魔幻公司間如附表編號23所示6筆銷售金額,均係以支票或現金給付,有德鉑公司付款明細表、玉山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本院卷㈠第145-156頁)在卷為憑,堪信德鉑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3所示統一發票予德鉑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4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佑旺(起訴書誤載「知旺」,應予更正)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佑旺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佑旺公司與魔幻公司間如附表編號24所示銷售金額,係以現金存款存入魔幻公司帳戶,此有報價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本院卷㈠第83、85頁)在卷為憑,參以佑旺公司99年3-4月間取得魔幻公司開立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發票,依據佑旺公司說明書及提供資料,尚難核認其有違反營業稅之情事,已免議結案之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2年5月13日函(本院卷㈡第10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6月14日函暨附件查核結果明細(本院卷㈡第82、86頁)在卷可稽,堪信佑旺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4所示統一發票予佑旺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5部分:
證人即前慶陽會計事務所負責人 葉齡琇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記帳、報稅代理人,幫客戶申報營業稅跟結算資料,我之前有幫凡克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凡克公司」)申報過營業稅,當初是一位自稱「 小李 」的人介紹我跟凡克公司的 袁英傑 認識,凡克公司所取得魔幻公司發票是袁英傑及凡克公司自己取得,袁英傑是透過「小李」把發票拿給我,所以我真的不曉得該等發票是從哪裡來的,至於袁英傑證述說凡克公司取得的魔幻公司發票是我去取得,他的想法是「小李」是介紹我跟他認識的,因而認為「小李」跟我是同一掛,袁英傑上次開庭一直說是「小李」拿給他,一直說「小李」是跟我認識,所以誤認魔幻盒子公司的發票是我取得的,事實上我根本跟魔幻公司沒有接觸,我也無法確認魔幻公司開立之發票是否真實等語(本院卷㈡第242-245頁),堪認被告陳稱:魔幻公司與凡克公司間之交易細節都是我們的業務經理「小李」在負責,我們一直有衣服進進出出,「小李」前後用「 李堅志 」、「 丁雙傑 」兩個名字,後來我們也查不出「小李」的本名,「小李」負責的客戶一開始是我們開發票給他去請款,後來我們有時要出差做活動,他就會自己去同事那裡開發票,薪水是帳收回來直接現金給他,當時我們公司在民權東路分租辦公室,另1個空間有3、4個公司,中午吃飯我們會打招呼,後來就慢慢熟識,「小李」就說有案子就幫我們串進來,算是我們公司的業務,他就賺佣金,也因為這樣才把工商時報及其他客戶帶進來等語(本院卷㈡第
244頁背面-第245頁),尚非全然虛妄,被告辯稱因「小李」是執行業務所得,本來預計要統一申報,但合作1年他人就不見(本院卷㈡第245頁),尚不悖於常情及經驗法則,自難以此推論魔幻公司與凡克公司間所為交易均係不實。至於證人即凡克公司負責人袁英傑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我是凡克公司的負責人,凡克公司是經營學校、機關團體制服之服飾買賣業務,我不知道公司的會計師葉齡琇是如何取得魔幻公司的發票,葉齡琇跟我說這個月進項發票不足,我就會給她交易金額的5%去拿發票,這是業界的潛規則,實際上我沒有跟魔幻公司交易過等語(本院卷㈡第172頁背面),然證人袁英傑亦證稱:我不能確認魔幻公司開立的這4張發票內容是不存在的等語(本院卷㈡第173頁背面),參以經核證人袁英傑與葉齡琇2人之上開證述內容,渠等均互相推諉凡克公司所取得魔幻公司開立發票係對方取得,則證人袁英傑上開證述內容是否全然屬實,亦非無疑,依證人葉齡琇、袁英傑之證述既均無從確認魔幻公司開立之發票內容確屬不實在,復無積極證據足認凡克公司收受魔幻公司所開立發票為不實交易情事,自難率爾推論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6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韶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韶安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韶安公司於98年3月27日委託魔幻公司製作產品型錄4000份,支付金額4萬4525元等情,有韶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7日函暨附件轉帳傳票、支付憑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面額4萬4525元支票(本院卷㈠第124-128頁)在卷為憑,參以韶安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交易事實,而經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免議結案之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4月26日函暨附件查核結果明細表(本院卷㈡第19頁、第23頁背面)在卷可參,堪信韶安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6所示統一發票予韶安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7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旺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希旺公司分別於98年6月2日向魔幻公司訂購金額共計7萬5900元之彩盒等貨品,於98年6月18日向魔幻公司訂購金額9900元之背卡等貨品,於98年7月8日向魔幻公司訂購金額9140元之背卡等貨品,且希旺公司分別於98年6月5日轉匯9萬6054元、98年8月
5日轉匯9萬90元、98年10月6日轉匯9597元至魔幻公司之帳戶等情,此有希旺公司訂購單(本院卷㈡第152、154、
157頁)、希旺公司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資料(本院卷㈡第
150、155、158頁)在卷可稽,參以希旺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交易事實,而經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免議結案之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4月26日函暨附件查核結果明細表(本院卷㈡第19頁、第23頁背面)在卷為憑,足認希旺公司與與魔幻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7所示統一發票予希旺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8部分:
證人即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那柏格公司」)之業務負責人 黃惠媚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安那柏格公司經營的業務內容是化妝品買賣製造,我們公司在臺北世貿有化妝品展,有請魔幻公司做活動,當時應該是公司以前負責業務的同事與魔幻公司的人員聯絡,但究竟是何人我已沒有印象,魔幻公司開立給我們公司的發票是請showgirl的發票,當天是付現大概八千元,後來你們公司有因為該張發票被國稅局裁罰,但後來是免議,當時是我去國稅局說明的,過程就是我們有需求,拿到發票不知道有問題,且是現場就馬上付款,因時間有點久,我不清楚是誰交該張發票給我們公司的等語(本院卷㈡第255-256頁),參以觀諸魔幻公司開立予安那柏格公司之統一發票上明確記載品名為「彩粧示範演出」之情,有該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㈠第216頁)在卷為憑,足認安那柏格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8所示統一發票予安那柏格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29部分:
經本院職權向宜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祥公司」)函調其與魔幻公司間交易往來文件,宜祥公司曾於98年5月間委由魔幻公司製作運動器材HipShaper教學影片,而交易交額係於98年5月19日匯款5萬400元至魔幻公司,嗣於98年7月31日開立面額3萬6750元支票予魔幻公司等情,此有宜祥公司函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函文檢附報價單、多媒體影片製作合約書、訂購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支票、被告暨魔幻公司名片(本院卷㈠第133-141頁)、DVD1片(本院卷㈠第142頁)在卷為憑,堪信宜祥公司與魔幻公司間確有實際交易情形,魔幻公司因而開立附表二編號29所示統一發票予宜祥公司,應無虛妄情形,自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表二編號30部分:
證人即永松企業社業務專員 朱景清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永松企業社是做寢具百貨,97年11月永松企業社取得魔幻公司的統一發票是因當時公司在臺中工業區對面做特賣,有家公司也在那裡販售,要跟我們公司申請錢,就開1張發票給我們,我們有匯款單,當時跟我們洽談的人就是上面的名字;97年10月永松企業社有跟余居財購買進貨的服飾,該筆交易就是我們接受魔幻盒子公司開立發票的同一筆交易,匯款清單,扣掉一些雜費之後,交易的金額就接近魔幻盒子開立發票的金額等語(本院卷㈡第170頁-第171頁背面),並有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附永松企業社交易往來說明(本院卷㈠第193-195頁)在卷為憑,足認永松企業社確有實際交易情形,始收受魔幻盒子開立之發票,永松企業社該筆進項金額既屬實在,則其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洵屬有據,自難認永松企業社究有何逃漏稅捐可言,是亦難認魔幻公司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㈣證人即魔幻公司財務、企劃案審核人員王雅美於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證稱:魔幻公司確實有與附表所示各公司交易,才會開立發票,像戴維斯公司是地產公司,我們幫它的記者會做會場佈置,全禾工程行我們是幫它做房地產大型廣告,像鷹架式的廣告,勝榮公司是在京華城做新車發表會,齊興公司是服飾買賣公司,我們會幫它拍雜誌封面、團體制服,魔幻公司沒有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等語(偵㈠卷第201頁),而一般公司購買或取得他人發票虛列成本,藉以逃漏稅捐之交易流程,通常是由需用統一發票之公司購入或取得虛偽統一發票資為進項發票,以墊高成本求取減少稅金支出,另一方面賣出或交付虛偽統一發票之公司,則多未依所開發票金額按期(每2月1期)繳納營業稅或年終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然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之交易行為,係由魔幻公司於97年7月至99年10月間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該等公司之營業行為,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係魔幻公司,則於本件稅捐稽徵機關或檢察官均未具體認定魔幻公司取得進項憑證有何不實之情形下,倘被告確有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而虛偽開立發票之犯意,衡情,殊無僅為達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之目的,而須承擔按期繳納營業稅額並蒙受支付高額稅捐損失之理,堪認被告前揭所辯,尚非虛妄。
㈤又如附表一、二所示與魔幻公司交易之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
裁處罰鍰後或未採取行政救濟而願意繳納罰鍰,然稅務機關為求即時結案,輒勸當事人承認違章以減輕罰鍰或避免將來涉訟之不利益,此徵諸證人吳子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國稅局承辦人請我們配合結案,因為我拒絕罰款,承辦人說如果不接受罰款以後會延伸很多問題,我在外面請教別的證人,他們的狀況跟我們一樣,國稅局沒有確認我們有問題,只是跟我們協調,請我們配合,因為金額不多,我們為了省事就配合他,否則我們一定會跟他們做行政訴訟等語(本院卷㈡第53頁-第53頁背面),是縱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向稅務機關逕繳付罰鍰,此或因繳付少許金額即可避免訴訟後必增成本、精神等額外支出使然,究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㈥另證人雲素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經本院傳喚到庭之證人即
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及業務承辦人先前並未經我約詢調查該等公司是否與魔幻公司為實際交易,進項異常比例達到移送標準,國稅局就會移送開立不實發票;真實交易情形要從物流金流來判斷,目前稅捐機關的查核都是移送之後才查核,這個部分我們一直都在檢討,回去後會跟長官做建議,但如果直接在我們這一層就查核是很大的工程等語(本院卷㈡第174頁背面-第175頁背面),足認本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並未針對魔幻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間是否確有實際交易情形進行約詢調查,即僅依推估有異常情形逕予移送,則該稽查報告書實質上形同未經實際查核,尤難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尚無法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為真實之程度,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即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是被告犯罪應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蔡羽玄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附表一:
┌─┬─────┬─┬────┬─────┬─────┬─────┬────┐│編│營業人(即│張│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銷售即發票│稅額(元)│備註││號│銷項公司)│數│月份│碼│金額(元)│││├─┼─────┼─┼────┼─────┼─────┼─────┼────┤│1│英商永利國│2│97年11月│CU00000000│1,630,000│81,500│未扣抵│││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97年11月│CU00000000│15,530│777│未扣抵│││灣分公司│││││││├─┴─────┴─┴────┼─────┼─────┼─────┼────┤││合計│1,645,530│82,277││├─┬─────┬─┬────┼─────┼─────┼─────┼────┤│2│第一太平戴│1│99年5月│MU00000000│4,500│225││││維斯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500│225││├─┬─────┬─┬────┼─────┼─────┼─────┼────┤│3│龍邦國際興│4│99年2月│KU00000000│18,095│905││││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邦僑││99年2月│KU00000000│15,560│778││││園會館分公│├────┼─────┼─────┼─────┼────┤││司││99年3月│LU00000000│24,610│1,231│││││├────┼─────┼─────┼─────┼────┤││││99年5月│MU00000000│4,500│225││├─┴─────┴─┴────┼─────┼─────┼─────┼────┤││合計│62,765│3,139││├─┬─────┬─┬────┼─────┼─────┼─────┼────┤│4│恆冠開發建│1│99年6月│MU00000000│30,952│1,548││││設有限公司│││││││├─┴─────┴─┴────┼─────┼─────┼─────┼────┤││合計│30,952│1,548││├─┬─────┬─┬────┼─────┼─────┼─────┼────┤│5│財團法人臺│1│99年5月│MU00000000│6,215│311│未扣抵│││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合計│6,215│311││├─┬─────┬─┬────┼─────┼─────┼─────┼────┤│6│理想策略顧│3│97年8月│AU00000000│43,000│2,150││││問有限公司│├────┼─────┼─────┼─────┼────┤││││97年10月│BU00000000│70,000│3,500│││││├────┼─────┼─────┼─────┼────┤││││97年11月│CU00000000│45,000│2,250│未扣抵│├─┴─────┴─┴────┼─────┼─────┼─────┼────┤││合計│158,000│7,900││├─┬─────┬─┬────┼─────┼─────┼─────┼────┤│7│虹彩事業有│2│98年12月│JU00000000│200,000│10,000││││限公司│├────┼─────┼─────┼─────┼────┤││││98年12月│JU00000000│100,000│5,000││├─┴─────┴─┴────┼─────┼─────┼─────┼────┤││合計│300,000│15,000││├─┬─────┬─┬────┼─────┼─────┼─────┼────┤│8│虹圖數位科│5│98年12月│JU00000000│150,000│7,500││││技有限公司│├────┼─────┼─────┼─────┼────┤││││98年12月│JU00000000│150,000│7,500│││││├────┼─────┼─────┼─────┼────┤││││99年3月│LU00000000│150,000│7,500│││││├────┼─────┼─────┼─────┼────┤││││99年3月│LU00000000│140,000│7,000│││││├────┼─────┼─────┼─────┼────┤││││99年3月│LU00000000│148,095│7,405││├─┴─────┴─┴────┼─────┼─────┼─────┼────┤││合計│738,095│36,905││├─┬─────┬─┬────┼─────┼─────┼─────┼────┤│9│台灣電力股│1│97年11月│CU00000000│92,857│4,643││││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合計│92,857│4,643││├─┬─────┬─┬────┼─────┼─────┼─────┼────┤│10│友星實業有│4│97年11月│CU00000000│38,640│1,932││││限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57,120│2,856│││││├────┼─────┼─────┼─────┼────┤││││97年11月│CU00000000│47,040│2,352│││││├────┼─────┼─────┼─────┼────┤││││97年12月│CU00000000│53,760│2,688││├─┴─────┴─┴────┼─────┼─────┼─────┼────┤││合計│196,560│9,828││├─┬─────┬─┬────┼─────┼─────┼─────┼────┤│11│齊興興業有│5│97年12月│CU00000000│385,000│19,250││││限公司│├────┼─────┼─────┼─────┼────┤││││97年12月│CU00000000│455,700│22,785│││││├────┼─────┼─────┼─────┼────┤││││97年12月│CU00000000│693,000│34,650│││││├────┼─────┼─────┼─────┼────┤││││97年12月│CU00000000│648,000│32,400│││││├────┼─────┼─────┼─────┼────┤││││97年12月│CU00000000│336,000│16,800││├─┴─────┴─┴────┼─────┼─────┼─────┼────┤││合計│2,517,700│125,885││├─┬─────┬─┬────┼─────┼─────┼─────┼────┤│12│三角創意溝│2│97年11月│CU00000000│1,905│95│未扣抵│││通有限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9,524│476│未扣抵│├─┴─────┴─┴────┼─────┼─────┼─────┼────┤││合計│11,429│571││├─┬─────┬─┬────┼─────┼─────┼─────┼────┤│13│博殷實業有│1│97年12月│CU00000000│395,000│19,750││││限公司│││││││├─┴─────┴─┴────┼─────┼─────┼─────┼────┤││合計│395,000│19,750││├─┬─────┬─┬────┼─────┼─────┼─────┼────┤│14│財團法人資│1│98年7月│GU00000000│45,714│2,286││││訊工業策進│││││││││會│││││││├─┴─────┴─┴────┼─────┼─────┼─────┼────┤││合計│45,714│2,286││├─┬─────┬─┬────┼─────┼─────┼─────┼────┤│15│勝榮汽車股│1│99年5月│MU00000000│38,095│1,905││││份有限公司│││││││├─┴─────┴─┴────┼─────┼─────┼─────┼────┤││合計│38,095│1,905││├─┬─────┬─┬────┼─────┼─────┼─────┼────┤│16│想容國際有│3│97年8月│AU00000000│57,143│2,857││││限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104,762│5,238│未扣抵││││├────┼─────┼─────┼─────┼────┤││││98年2月│DU00000000│104,762│5,238││├─┴─────┴─┴────┼─────┼─────┼─────┼────┤││合計│266,667│13,333││├─┬─────┬─┬────┼─────┼─────┼─────┼────┤│17│大壩整合行│1│97年8月│AU00000000│36,000│1,800││││銷有限公司│││││││├─┴─────┴─┴────┼─────┼─────┼─────┼────┤││合計│36,000│1,800││├─┬─────┬─┬────┼─────┼─────┼─────┼────┤│18│遠東運動經│1│97年10月│BU00000000│200,000│10,000││││紀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00,000│10,000│部分虛進││││││虛銷│├─┬─────┬─┬────┼─────┼─────┼─────┼────┤│19│日商全日本│1│98年12月│JU00000000│60,000│3,000││││空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計│60,000│3,000││├─┬─────┬─┬────┼─────┼─────┼─────┼────┤│20│立寶電子工│1│97年8月│AU00000000│37,000│1,850││││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7,000│1,850││├─┬─────┬─┬────┼─────┼─────┼─────┼────┤│21│泰利亨股份│2│99年2月│KU00000000│5,000│250│未扣抵│││有限公司│├────┼─────┼─────┼─────┼────┤││││99年2月│KU00000000│5,000│250│未扣抵│├─┴─────┴─┴────┼─────┼─────┼─────┼────┤││合計│10,000│500││├─┬─────┬─┬────┼─────┼─────┼─────┼────┤│22│皇緯鞋業有│6│97年10月│BU00000000│310,000│15,500││││限公司│├────┼─────┼─────┼─────┼────┤││││97年10月│BU00000000│322,400│16,120│││││├────┼─────┼─────┼─────┼────┤││││97年10月│BU00000000│372,000│18,600│││││├────┼─────┼─────┼─────┼────┤││││97年10月│BU00000000│347,200│17,360│││││├────┼─────┼─────┼─────┼────┤││││97年10月│BU00000000│341,000│17,050│││││├────┼─────┼─────┼─────┼────┤││││97年10月│BU00000000│279,000│13,950││├─┴─────┴─┴────┼─────┼─────┼─────┼────┤││合計│1,971,600│98,580││├─┬─────┬─┬────┼─────┼─────┼─────┼────┤│23│星世代國際│1│99年4月│LU00000000│30,000│1,500││││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0,000│1,500││├─┬─────┬─┬────┼─────┼─────┼─────┼────┤│24│全禾工程行│3│97年11月│CU00000000│450,000│22,500│││││├────┼─────┼─────┼─────┼────┤││││97年12月│CU00000000│300,000│15,000│││││├────┼─────┼─────┼─────┼────┤││││97年12月│CU00000000│250,000│12,500││├─┴─────┴─┴────┼─────┼─────┼─────┼────┤││合計│1,000,000│50,000││├─┬─────┬─┬────┼─────┼─────┼─────┼────┤│25│英倍士有限│3│98年4月│EU00000000│104,050│5,203││││公司│├────┼─────┼─────┼─────┼────┤││││98年5月│FU00000000│102,100│5,105│││││├────┼─────┼─────┼─────┼────┤││││98年6月│FU00000000│102,300│5,115││├─┴─────┴─┴────┼─────┼─────┼─────┼────┤││合計│308,450│15,423││├─┬─────┬─┬────┼─────┼─────┼─────┼────┤│26│翰匠整合行│1│97年8月│AU00000000│152,381│7,619││││銷有限公司│││││││├─┴─────┴─┴────┼─────┼─────┼─────┼────┤││合計│152,381│7,619││├─┬─────┬─┬────┼─────┼─────┼─────┼────┤│27│台灣德鉑股│7│97年12月│CU00000000│100,100│5,005││││份有限公司│├────┼─────┼─────┼─────┼────┤││││98年2月│DU00000000│108,550│5,428│││││├────┼─────┼─────┼─────┼────┤││││98年2月│DU00000000│97,150│4,858│││││├────┼─────┼─────┼─────┼────┤││││98年2月│DU00000000│97,150│4,857│進項││││├────┼─────┼─────┼─────┼────┤││││98年4月│EU00000000│95,200│4,760│││││├────┼─────┼─────┼─────┼────┤││││98年7月│GU00000000│125,000│6,250│││││├────┼─────┼─────┼─────┼────┤││││98年8月│GU00000000│101,450│5,073││├─┴─────┴─┴────┼─────┼─────┼─────┼────┤││合計│724,600│36,231││├─┬─────┬─┬────┼─────┼─────┼─────┼────┤│28│臺灣原住民│1│97年8月│AU00000000│118,000│5,900│未扣抵│││ 郭英男 音樂│││││││││教育協會│││││││├─┴─────┴─┴────┼─────┼─────┼─────┼────┤││合計│118,000│5,900││├─┬─────┬─┬────┼─────┼─────┼─────┼────┤│29│佑旺國際工│1│99年3月│LU00000000│45,000│2,250││││程有限公司│││││││├─┴─────┴─┴────┼─────┼─────┼─────┼────┤││合計│45,000│2,250││├─┬─────┬─┬────┼─────┼─────┼─────┼────┤│30│凡克服飾有│4│97年11月│CU00000000│363,748│18,187││││限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445,830│22,292│││││├────┼─────┼─────┼─────┼────┤││││97年11月│CU00000000│552,774│27,639│││││├────┼─────┼─────┼─────┼────┤││││97年12月│CU00000000│487,740│24,387││├─┴─────┴─┴────┼─────┼─────┼─────┼────┤││合計│1,850,092│92,505││││││││├─┬─────┬─┬────┼─────┼─────┼─────┼────┤│31│萬錦開發建│1│99年4月│LU00000000│71,400│3,570│未扣抵│││設有限公司│││││││├─┴─────┴─┴────┼─────┼─────┼─────┼────┤││合計│71,400│3,570││├─┬─────┬─┬────┼─────┼─────┼─────┼────┤│32│韶安生物科│1│98年4月│EU00000000│42,405│2,120││││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2,405│2,120││├─┬─────┬─┬────┼─────┼─────┼─────┼────┤│33│希旺科技股│5│98年4月│EU00000000│59,980│2,999││││份有限公司│├────┼─────┼─────┼─────┼────┤││││98年4月│EU00000000│31,500│1,575│││││├────┼─────┼─────┼─────┼────┤││││98年6月│FU00000000│75,900│3,795│││││├────┼─────┼─────┼─────┼────┤││││98年6月│FU00000000│9,900│495│││││├────┼─────┼─────┼─────┼────┤││││98年7月│GU00000000│9,140│457││├─┴─────┴─┴────┼─────┼─────┼─────┼────┤││合計│186,420│9,321││├─┬─────┬─┬────┼─────┼─────┼─────┼────┤│34│安那柏格股│1│99年3月│LU00000000│7,619│381││││份有限公司│││││││├─┴─────┴─┴────┼─────┼─────┼─────┼────┤││合計│7,619│381││├─┬─────┬─┬────┼─────┼─────┼─────┼────┤│35│宜祥興業股│2│98年5月│FU00000000│48,000│2,400││││份有限公司│├────┼─────┼─────┼─────┼────┤││││98年6月│FU00000000│35,000│1,750││├─┴─────┴─┴────┼─────┼─────┼─────┼────┤││合計│83,000│4,150││├─┬─────┬─┬────┼─────┼─────┼─────┼────┤│36│永松企業社│1│97年11月│CU00000000│252,583│12,629││├─┴─────┴─┴────┼─────┼─────┼─────┼────┤││合計│252,583│12,629││├──────────────┴─────┼─────┼─────┼────┤│共81張總計│13,696,629│684,835││└────────────────────┴─────┴─────┴────┘附表二:
┌─┬─────┬─┬────┬─────┬─────┬─────┐│編│營業人(即│張│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銷售即發票│稅額(元)││號│銷項公司)│數│月份│碼│金額(元)││├─┼─────┼─┼────┼─────┼─────┼─────┤│1│第一太平戴│1│99年5月│MU00000000│4,500│225│││維斯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500│225│├─┬─────┬─┬────┼─────┼─────┼─────┤│2│龍邦國際興│4│99年2月│KU00000000│18,095│905│││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邦僑││99年2月│KU00000000│15,560│778│││園會館分公│├────┼─────┼─────┼─────┤││司││99年3月│LU00000000│24,610│1,231││││├────┼─────┼─────┼─────┤││││99年5月│MU00000000│4,500│225│├─┴─────┴─┴────┼─────┼─────┼─────┤││合計│62,765│3,139│├─┬─────┬─┬────┼─────┼─────┼─────┤│3│恆冠開發建│1│99年6月│MU00000000│30,952│1,548│││設有限公司││││││├─┴─────┴─┴────┼─────┼─────┼─────┤││合計│30,952│1,548│├─┬─────┬─┬────┼─────┼─────┼─────┤│4│理想策略顧│2│97年8月│AU00000000│43,000│2,150│││問有限公司│├────┼─────┼─────┼─────┤││││97年10月│BU00000000│70,000│3,500│├─┴─────┴─┴────┼─────┼─────┼─────┤││合計│113,000│5,650│├─┬─────┬─┬────┼─────┼─────┼─────┤│5│虹彩事業有│2│98年12月│JU00000000│200,000│10,000│││限公司│├────┼─────┼─────┼─────┤││││98年12月│JU00000000│100,000│5,000│├─┴─────┴─┴────┼─────┼─────┼─────┤││合計│300,000│15,000│├─┬─────┬─┬────┼─────┼─────┼─────┤│6│虹圖數位科│5│98年12月│JU00000000│150,000│7,500│││技有限公司│├────┼─────┼─────┼─────┤││││98年12月│JU00000000│150,000│7,500││││├────┼─────┼─────┼─────┤││││99年3月│LU00000000│150,000│7,500││││├────┼─────┼─────┼─────┤││││99年3月│LU00000000│140,000│7,000││││├────┼─────┼─────┼─────┤││││99年3月│LU00000000│148,095│7,405│├─┴─────┴─┴────┼─────┼─────┼─────┤││合計│738,095│36,905│├─┬─────┬─┬────┼─────┼─────┼─────┤│7│台灣電力股│1│97年11月│CU00000000│92,857│4,643│││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合計│92,857│4,643│├─┬─────┬─┬────┼─────┼─────┼─────┤│8│友星實業有│4│97年11月│CU00000000│38,640│1,932│││限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57,120│2,856││││├────┼─────┼─────┼─────┤││││97年11月│CU00000000│47,040│2,352││││├────┼─────┼─────┼─────┤││││97年12月│CU00000000│53,760│2,688│├─┴─────┴─┴────┼─────┼─────┼─────┤││合計│196,560│9,828│├─┬─────┬─┬────┼─────┼─────┼─────┤│9│齊興興業有│5│97年12月│CU00000000│385,000│19,250│││限公司│├────┼─────┼─────┼─────┤││││97年12月│CU00000000│455,700│22,785││││├────┼─────┼─────┼─────┤││││97年12月│CU00000000│693,000│34,650││││├────┼─────┼─────┼─────┤││││97年12月│CU00000000│648,000│32,400││││├────┼─────┼─────┼─────┤││││97年12月│CU00000000│336,000│16,800│├─┴─────┴─┴────┼─────┼─────┼─────┤││合計│2,517,700│125,885│├─┬─────┬─┬────┼─────┼─────┼─────┤│10│博殷實業有│1│97年12月│CU00000000│395,000│19,750│││限公司││││││├─┴─────┴─┴────┼─────┼─────┼─────┤││合計│395,000│19,750│├─┬─────┬─┬────┼─────┼─────┼─────┤│11│財團法人資│1│98年7月│GU00000000│45,714│2,286│││訊工業策進││││││││會││││││├─┴─────┴─┴────┼─────┼─────┼─────┤││合計│45,714│2,286│├─┬─────┬─┬────┼─────┼─────┼─────┤│12│勝榮汽車股│1│99年5月│MU00000000│38,095│1,905│││份有限公司││││││├─┴─────┴─┴────┼─────┼─────┼─────┤││合計│38,095│1,905│├─┬─────┬─┬────┼─────┼─────┼─────┤│13│想容國際有│2│97年8月│AU00000000│57,143│2,857│││限公司│├────┼─────┼─────┼─────┤││││98年1月│DU00000000│104,762│5,238│├─┴─────┴─┴────┼─────┼─────┼─────┤││合計│161,905│8,095│├─┬─────┬─┬────┼─────┼─────┼─────┤│14│大壩整合行│1│97年8月│AU00000000│36,000│1,800│││銷有限公司││││││├─┴─────┴─┴────┼─────┼─────┼─────┤││合計│36,000│1,800│├─┬─────┬─┬────┼─────┼─────┼─────┤│15│遠東運動經│1│97年10月│BU00000000│200,000│10,000│││紀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00,000│10,000││││││├─┬─────┬─┬────┼─────┼─────┼─────┤│16│日商全日本│1│98年12月│JU00000000│60,000│3,000│││空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計│60,000│3,000│├─┬─────┬─┬────┼─────┼─────┼─────┤│17│立寶電子工│1│97年8月│AU00000000│37,000│1,850│││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7,000│1,850│├─┬─────┬─┬────┼─────┼─────┼─────┤│18│皇緯鞋業有│6│97年10月│BU00000000│310,000│15,500│││限公司│├────┼─────┼─────┼─────┤││││97年10月│BU00000000│322,400│16,120││││├────┼─────┼─────┼─────┤││││97年10月│BU00000000│372,000│18,600││││├────┼─────┼─────┼─────┤││││97年10月│BU00000000│347,200│17,360││││├────┼─────┼─────┼─────┤││││97年10月│BU00000000│341,000│17,050││││├────┼─────┼─────┼─────┤││││97年10月│BU00000000│279,000│13,950│├─┴─────┴─┴────┼─────┼─────┼─────┤││合計│1,971,600│98,580│├─┬─────┬─┬────┼─────┼─────┼─────┤│19│星世代國際│1│99年4月│LU00000000│30,000│1,500│││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0,000│1,500│├─┬─────┬─┬────┼─────┼─────┼─────┤│20│全禾工程行│3│97年11月│CU00000000│450,000│22,500││││├────┼─────┼─────┼─────┤││││97年12月│CU00000000│300,000│15,000││││├────┼─────┼─────┼─────┤││││97年12月│CU00000000│250,000│12,500│├─┴─────┴─┴────┼─────┼─────┼─────┤││合計│1,000,000│50,000│├─┬─────┬─┬────┼─────┼─────┼─────┤│21│英倍士有限│3│98年4月│EU00000000│104,050│5,203│││公司│├────┼─────┼─────┼─────┤││││98年5月│FU00000000│102,100│5,105││││├────┼─────┼─────┼─────┤││││98年6月│FU00000000│102,300│5,115│├─┴─────┴─┴────┼─────┼─────┼─────┤││合計│308,450│15,423│├─┬─────┬─┬────┼─────┼─────┼─────┤│22│翰匠整合行│1│97年8月│AU00000000│152,381│7,619│││銷有限公司││││││├─┴─────┴─┴────┼─────┼─────┼─────┤││合計│152,381│7,619│├─┬─────┬─┬────┼─────┼─────┼─────┤│23│台灣德鉑股│6│97年12月│CU00000000│100,100│5,005│││份有限公司│├────┼─────┼─────┼─────┤││││98年1月│DU00000000│108,550│5,428││││├────┼─────┼─────┼─────┤││││98年2月│DU00000000│97,150│4,857││││├────┼─────┼─────┼─────┤││││98年3月│EU00000000│95,200│4,760││││├────┼─────┼─────┼─────┤││││98年7月│GU00000000│125,000│6,250││││├────┼─────┼─────┼─────┤││││98年8月│GU00000000│101,450│5,073│├─┴─────┴─┴────┼─────┼─────┼─────┤││合計│627,450│31,373│├─┬─────┬─┬────┼─────┼─────┼─────┤│24│佑旺國際工│1│99年3月│LU00000000│45,000│2,250│││程有限公司││││││├─┴─────┴─┴────┼─────┼─────┼─────┤││合計│45,000│2,250│├─┬─────┬─┬────┼─────┼─────┼─────┤│25│凡克服飾有│4│97年11月│CU00000000│363,748│18,187│││限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445,830│22,292││││├────┼─────┼─────┼─────┤││││97年11月│CU00000000│552,774│27,639││││├────┼─────┼─────┼─────┤││││97年12月│CU00000000│487,740│24,387│├─┴─────┴─┴────┼─────┼─────┼─────┤││合計│1,850,092│92,505││││││├─┬─────┬─┬────┼─────┼─────┼─────┤│26│韶安生物科│1│98年3月│EU00000000│42,405│2,120│││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2,405│2,120│├─┬─────┬─┬────┼─────┼─────┼─────┤│27│希旺科技股│5│98年4月│EU00000000│59,980│2,999│││份有限公司│├────┼─────┼─────┼─────┤││││98年4月│EU00000000│31,500│1,575││││├────┼─────┼─────┼─────┤││││98年6月│FU00000000│75,900│3,795││││├────┼─────┼─────┼─────┤││││98年6月│FU00000000│9,900│495││││├────┼─────┼─────┼─────┤││││98年7月│GU00000000│9,140│457│├─┴─────┴─┴────┼─────┼─────┼─────┤││合計│186,420│9,321│├─┬─────┬─┬────┼─────┼─────┼─────┤│28│安那柏格股│1│99年3月│LU00000000│7,619│381│││份有限公司││││││├─┴─────┴─┴────┼─────┼─────┼─────┤││合計│7,619│381│├─┬─────┬─┬────┼─────┼─────┼─────┤│29│宜祥興業股│2│98年5月│FU00000000│48,000│2,400│││份有限公司│├────┼─────┼─────┼─────┤││││98年6月│FU00000000│35,000│1,750│├─┴─────┴─┴────┼─────┼─────┼─────┤││合計│83,000│4,150│├─┬─────┬─┬────┼─────┼─────┼─────┤│30│永松企業社│1│97年11月│CU00000000│252,583│12,629│├─┴─────┴─┴────┼─────┼─────┼─────┤││合計│252,583│12,629│├──────────────┴─────┼─────┼─────┤│共69張總計│11,587,143│57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