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原告 蔡珉薇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已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解除委任)被告 張頎
張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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