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何懋彰 被告 馬欣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5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
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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