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364號上訴人 焦經國 被上訴人 陳奕錡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4,635元,該通知已於103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