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思源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被告 林宜俊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 律師被告 楊浩偉 選任辯護人 林冠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8022、8289、12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許思源、林宜俊、楊浩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珊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