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緯宸選任辯護人陳佳煒律師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 律師被告 胡勛丞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 律師被告 段宗岳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 律師被告 邱育謙 指定辯護人 張正忠 律師被告 許仲勝 指定辯護人 廖威斯 律師被告 郭嘉明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 吳友棋 選任辯護人 王新甫 律師
劉怡廷 律師 李俊賢 律師被告 黃煦弼 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5450、5603、5608、5611、6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奕帆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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