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陳 昱均 被告 鄭方陣
陳梓源 (原名 陳昱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號、111年度簡字第558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黃英彥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