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被告 林博章
林慶宗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秀澤 訴訟代理人 蘭銘洋 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馬惠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二一七號損失補償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臺北市政府有工程補償金債權新台幣100,233,903元存在部分,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21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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