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98年度上字第329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99年4月16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