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訴人 張耀發
張耀坤 張耀南 張耀乾王 張彩雲 張秀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上訴人 張邱 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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