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勝利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 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未提出財產目錄,並無法得知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何,無法計算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其證明,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自行計算並依法繳納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翁挺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