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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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勝利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 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未提出財產目錄,並無法得知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何,無法計算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其證明,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自行計算並依法繳納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