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22號聲請人 鄧有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鳳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賴惠慈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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