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宏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宏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宏志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宏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