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蕭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板點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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