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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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捷運麗都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建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喬蘭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喬蘭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喬蘭雅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喬蘭雅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應將各項文件以A4版面列印顯示,內容須清晰可供辨識)。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喬蘭雅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聲請人僅提出黏貼門首之照片,釋明仍有不足,併予敘明)。

六、若無法提出第五項證明文件,需提出相對人確有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2」,請提出相對人實際居住之釋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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