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3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係抽象危險犯,非實害犯,行為人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且主觀上知其飲酒可能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結果,竟仍放任自己駕駛,即應認有故意,而該當該罪。至於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之認定,應依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判斷之,依目前醫學一致見解,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說話含糊、腳步不穩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7倍;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並認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即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因該0.55毫克之數值,係經由實際偵測所得之統計值,為經驗科學上所肯定之客觀實驗數據,是以該數值作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不僅不違反經驗法則,且免舉證之困難。準此,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應認已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本件被告甲○○酒後駕車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3毫克,足認被告確因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無疑。
三、㈠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就與本案相關之新舊法比較臚列如下:
⒈刑法第185條之3原規定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應為銀元1元以上;然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提高罰金數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是以該罪修正後關於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雖未加以變更,惟就罰金數額下限則予以提高,故修正後之法律效果對行為人而言較屬不利,準此,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⒉被告於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易
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又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案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二仟元或三仟元折算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依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⒊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修正後刑法有利於被
告,是本件應一體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在酒後已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猶貿然駕車上路,足認已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犯後坦承犯行、經酒測其呼氣中酒精濃度係每公升0.73毫克及酒醉駕車之行為尚未肇致其他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職業為水泥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有警詢調查筆錄可佐(見警卷第2頁)依刑法第42條規定諭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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