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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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76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6月15日起至124年6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前二年按月支付利息,之後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支付利息,經聲請人催告未果,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5年7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7,000,000元,及自95年7月23日起之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催告未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催告函、還款查詢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並未回覆。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7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市│信義區│三興│一│八二│建│一八│6分之1│││├──┼───┼────┼───┼───┼────────┼─┼──────┼───────┼──────┼───────────────┤│002│台北市│信義區│三興│一│八三│建│八二│6分之1│││├──┼───┼────┼───┼───┼────────┼─┼──────┼───────┼──────┼───────────────┤│003│台北市│信義區│三興│一│九三│建│五五│6分之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360│台北市○○路2│同上土地│鋼筋混凝土造六│101.8│陽台2.6│全部││││││段15之2號4樓││層││││││├──┼───┼───────┼───────┼───────┼───────────┼─────┼───┼──────┼────────┤│002│4363│共用部分│││135.02││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