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八年執聲字第一八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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