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隆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隆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隆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徐安傑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