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債權人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潘順興李祈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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