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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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補字第6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黃志明 、 洪麗嬌 欠款未還,經原告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未果,嗣發現其等將所有土地贈與他人,詐害原告債權,原告已訴請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爰聲請裁定許可,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固有明文。原告提起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聲請法院撤銷詐害債權之行為,屬於形成訴訟,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有所請求,既與規定不合,自應駁回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