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悅谷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悅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悅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悅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79號(下稱甲案件)、101年度年度訴字第202號(下稱乙案件)等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上開甲乙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26日以101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而受刑人自101年3月28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3月29日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2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6月15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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