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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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 曾芳玉 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崑定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複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 莊水吉 訴訟代理人 劉欣芳
李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日101年度訴字第160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複代理人「 許銘栗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銘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