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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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六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