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39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5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毒偵字第199號、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陳義忠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