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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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5年3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59,142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3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