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魯寶文被告乙○○原名黎選任辯護人 陳添輝 律師
林合民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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