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26號
上訴人 潘嬅蓁
訴訟代理人 許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慧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1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53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9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