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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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3日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此項通知已於94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