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3號上訴人 周聖凱
周宥勝 周英智 周炉源 兼共同送達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志宏 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2,7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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