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22號上訴人 梁林久美 (即 梁啟一 之繼承人)
梁育銘 (即梁啟一之繼承人)
梁育倫 (即梁啟一之繼承人)
梁宜如 (即梁啟一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趙偉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99年度金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24,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9,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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