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德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段德良與 賴嘉陞 為朋友,渠等於民國10
6年6月21日前某日,經綽號「 阿諾 」之 彭聖評 介紹而加入 陳彥希 與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渠等並約定,擔任取款車手者可獲得詐騙所得款項2%-3%不等之報酬,渠等謀議既定,被告、賴嘉陞、陳彥希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旋意圖為自己及該詐騙集團成員不法所有,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向 黃宗佩 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而賴嘉陞則以其自 陳清鋒 所取得之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通知被告前往指定地點取款,嗣被告取得贓款後,即在位於桃園市平鎮區之大潤發賣場將贓款交付賴嘉陞,再由賴嘉陞將收取款項繳回上手陳彥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106年6月20日,加入賴嘉陞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諾」之成年男子組成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其等並約定被告可獲取詐欺所得款項百分之10作為報酬;嗣被告即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阿諾」及賴嘉陞交付手機1支及手機門號預付卡1枚給被告作為詐騙時之聯絡工具,先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6年6月21日中午12時48分許,致電黃宗佩而對之佯稱:其子替人作保,因債務人跑路,其子目前已遭痛打一頓,其子需償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5萬元才能放人等語,並偽裝其子聲音對之哭喊「媽媽救我」,致黃宗佩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之指示,先至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臨櫃領取其所申辦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之35萬元後,於同日下午1時11分許,前開款項置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碼00-0000號銀色奧迪自用小客車車下,待黃宗佩離去,被告即依指示前往取款得手;又黃宗佩於後另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以保單借貸20萬元後,再於同日下午2時30分,將該等款項置於臺北市○○區○○○路1段295巷子內某紅色自用小客車車下後離去,被告即再前往取款,並於得手後將工作機與前開款項均交還賴嘉陞等事實(下稱前案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
107年2月14日以該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判決,認被告於前開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就其所犯該罪判處有期徒刑
2年,後於107年3月20日確定等節,有臺北地檢署106年偵字第22923號起訴書、臺北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8頁、第86至8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經比對被告前案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及其於本件被訴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事實,兩案詐欺犯行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方式、被害人因遭詐騙為提領現金之提款金融機構、提領金額、置放現金處所及詐欺集團成員各情,在在核屬一致,是本件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應與前案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相同而屬同一案件,本件被告被訴之詐欺犯行,自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而前案既業經判決確定,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而應就被告本件被訴犯罪事實,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附表:
┌────┬─────┬───────────────────┬───┐│告訴人│遭詐騙時間│遭詐騙經過│遭詐騙│││││金額(││││││├────┼─────┼───────────────────┼───┤│黃宗佩│106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1日中午12時48│55萬│││21日中午12│分許以某不詳電話撥打告訴人黃宗佩門號02││││時48分許至│-00000000號市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106年6月│電話,告訴人自電話中聽聞一名男子哭聲說││││21日下午2│「媽媽救我」,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向││││時30分許│黃宗佩佯稱「其子替他人作保,而債務人跑│││││路,因而押其子痛打一頓,要求其償還債務│││││人所借款之55萬元」云云,至黃宗佩陷於錯│││││誤,而前往臺北市○○區○○○路○段183│││││號國泰世華銀行臨櫃提領現金35萬元,同日│││││下午1時11分許,詐欺集團另指示黃宗佩將│││││置於牛皮紙袋之35萬元款項放在車牌號碼│││││CD-2889號車下,隨後黃宗佩再前往國泰人│││││壽抵押保單,換取20萬元現金,將現金置於│││││信封袋內,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詐欺集團│││││再指示黃宗佩將款項帶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1段295巷摩斯漢堡安和店旁巷內,將│││││信封袋放在一輛棗紅色自用小客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