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郅弘張灵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㈦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7月起至105年7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㈨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㈩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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