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3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7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倫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35、7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倫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16、17、25等所示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4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佳倫(下稱被告)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5、2370號判決其犯有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一「應執行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而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35、739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於101年5月18日提起上訴,並於同年6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未聲明為一部上訴,應認其就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均提起上訴。惟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故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7、16、17、25等所示之詐欺罪案件,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其就上開如附表一編號7、16、17、25等所示部分,亦併同提起第三審上訴,即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損失金額│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參與人員│主刑及從刑(所犯罪名及所判處之刑度)│├──┼────┼────┼──────┼────────┼───────┼────────────────────────┤│1│ 李公哲 │152萬元│99年6月18日│臺北市中正區 羅斯 │李佳倫、 陳盈達 │李佳倫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上午11時40分│福路4段52巷16弄│(車手)、 陳柏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公│││││許│口│仁(取款)、不│印文、編號25所示之偽造公印、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詳成年男子(把│沒收。│││││││風)││├──┼────┼────┼──────┼────────┼───────┼────────────────────────┤│2│ 談思富 │1、175萬│1、99年6月24│1、臺北市南京東│1、李佳倫、何│李佳倫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元│日13時20分許│路、建國北路口;│ 仁濬 (車手)、│,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偽造公││││2、36萬│2、同日14時│2、臺北縣汐止市│不詳成年男子(│印文、編號26所示之偽造公印、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元│10分許│(已改制為新北市│取款)│沒收。│││││○○○區○○○○路│2、李佳倫、不│││││││225號對面│詳成年男子││├──┼────┼────┼──────┼────────┼───────┼────────────────────────┤│3│ 陳愛增 │1、75萬│1、99年6月2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李佳倫、 何仁濬 │李佳倫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元│日上午11時35│路4段180號│(車手)、不詳│,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偽造公││││2、40萬│分許││成年男子│印文、編號26所示之偽造公印、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元│2、同年月25│││沒收。│││││日上午10時30││││││││分許││││├──┼────┼────┼──────┼────────┼───────┼────────────────────────┤│4│ 陳美 鳳│92萬元│99年6月25日│臺北縣板橋市(已│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14時30分許│改制為新北市板橋│(車手)、陳柏│,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偽造公│││○○○區○○○路○ 段捷 │仁(取款)、蔡│印文、編號25所示之偽造公印、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運新埔站2號出口│舉隨(把風)│沒收。│││││││││││││││││├──┼────┼────┼──────┼────────┼───────┼────────────────────────┤│5│ 陳秀 勉│25萬元│99年7月2日15│臺北市大同區承德│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時30分許│路2段149號│(車手)、陳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偽造公│││││││仁(取款)、蔡│印文、編號25所示之偽造公印、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舉隨(把風)│沒收。│││││││││││││││││├──┼────┼────┼──────┼────────┼───────┼────────────────────────┤│6│ 林蘇金珠 │68萬元│99年7月28日│臺北市信義區 吳興 │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上午11時許│街284巷20弄25號2│(車手)、陳柏│,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偽造公││││││樓│仁(取款)、蔡│印文、編號25所示之偽造公印、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舉隨(把風)│沒收。│││││││││││││││││├──┼────┼────┼──────┼────────┼───────┼────────────────────────┤│7│ 辜志聰 │原欲取款│99年8月6日15│臺北縣板橋市(已│李佳倫、何仁濬│李佳倫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40萬元,│時許│改制為新北市板橋│(車手)、陳柏│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編號1、如││││未得○○○區○○○○路119│仁(取款)、都│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巷6-4號│ 昌平 (把風,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8│ 許金枝 │105萬元│99年8月10日│臺北市中正區 齊東 │李佳倫、何仁濬│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13時許│街40號4樓│(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編號7│││││││楊○(取款)、│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編號27所示之偽造公印壹枚、如附│││││││ 都昌平 、少年王│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凡(把風)││├──┼────┼────┼──────┼────────┼───────┼────────────────────────┤│9│ 潘徐初 子│40萬元│99年8月10日│臺北縣新店市(已│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13時30分許│改制為新北市新店│(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8│││○○○區○○○路、精忠│王○凡(把風)│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編號28所示之偽造公印壹枚、如附││││││路口│、少年蔡○修(│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取款)││├──┼────┼────┼──────┼────────┼───────┼────────────────────────┤│10│李 劉惠美 │180萬元│99年8月11日│臺北縣新莊市(已│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14時許│改制為新北市新莊│(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附表二編號9│││○○○區○○○路○○○巷9│蔡○修(把風)│所示之偽造公印文、附表四編號4至8、如附表七所示之││││││號2樓│、周 政緯 (取款│物品,均沒收。│││││││)││├──┼────┼────┼──────┼────────┼───────┼────────────────────────┤│11│ 賴文 華│18萬5000│99年8月12日│臺北縣淡水鎮(已│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元│13時許│改制為新北市淡水│(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0│││○○○區○○○路○○巷1│蔡○修(把風)│所示之偽造公印文、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物品、如││││││弄12號│、 周政緯 (取款│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12│ 江春 義│18萬元│99年8月12日│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李佳倫、何仁濬│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壹年│││││16時許│東路6段175巷內│(車手)、少年│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編號28所示│││││││楊○(取款)、│之偽造公印壹枚、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都昌平、少年王││││││││○凡(把風)││├──┼────┼────┼──────┼────────┼───────┼────────────────────────┤│13│ 邵林 甘│36萬元│99年8月12日│臺北市士林區 中山 │李佳倫、 林冠呈 │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17時許│北路5段460巷16號│(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2│││││││蔡○修(把風)│、13、14所示之偽造公印文、印文、編號29、30所示之│││││││、周政緯(取款│偽造公印、印章、如附表四編號4至8、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14│吳 陳彩雲 │42萬5000│99年8月17日│臺北縣新店市(已│李佳倫、林冠呈│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元│14時30分許│改制為新北市新店│(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15│││○○○區○○○路與民族│王○凡(取款)│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編號31所示之公印、如附表七所示││││││路口│、 邱政瑋黃晧 │之物品均沒收。│││││││羽(把風)││├──┼────┼────┼──────┼────────┼───────┼────────────────────────┤│15│詹 李玉蘭 │1、47萬│1、99年8月20│1、臺北市內湖區│李佳倫、林冠呈│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元│日上午11時許│港墘路14號旁巷子│(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編號16││││2、30萬│2、同日13時│2、臺北市內湖區│王○凡(取款)│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編號32所示之偽造公印、如附表七││││元│20分許│港墘路與麗山街│、邱政瑋、黃晧│所示之物品均沒收。││││││165巷口│羽(把風)││├──┼────┼────┼──────┼────────┼───────┼────────────────────────┤│16│ 高金真 │80萬元│99年9月2日16│臺北市文山區 木新 │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時30分許│公園內│(車手)、少年│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五編號│││││││蔡○修(把風)│3、4、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周政緯(取款││││││││)││├──┼────┼────┼──────┼────────┼───────┼────────────────────────┤│17│李 吳金蕋 │原欲取款│99年9月6日12│臺北市萬華區中華│李佳倫、林冠呈│李佳倫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95萬元,│時30分許│路2段498巷21號6│(車手)、 張達 │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三編號2、3、││││未得手││樓│智(取款)、黃│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晧羽 (把風)││├──┼────┼────┼──────┼────────┼───────┼────────────────────────┤│18│王 陳月英 │76萬元│99年9月8日15│臺北縣三峽市(已│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改制為新北市三峽│、蔡○修(把風│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17││││││區)三峽國中前│)、周政緯(取│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編號33所示之偽造公印、附表五編│││││││款)│號3、4、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19│ 莊美 令│70萬元│99年9月9日14│桃園縣龍潭鄉 福源 │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時15分許│路226巷│(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18│││││││蔡○修(把風)│、19所示之偽造公印文、印文、編號34、35所示之偽造│││││││、不詳成年男子│印章、公印、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取款)││├──┼────┼────┼──────┼────────┼───────┼────────────────────────┤│20│ 王鳳 │原欲取款│99年9月10日│臺北縣深坑鄉(已│李佳倫、何仁濬│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30萬元,│14時許│改制為新北市深坑│(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20││││未取得○○○區○○○路○段112│王○凡(取款)│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編號28所示之偽造公印、如附表三││││項││巷1弄│、都昌平(把風│編號4、5、6、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21│ 李國松 │1、62萬│1、99年9月17│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李佳倫│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5800元│日15時40分許│路387巷51號前│1、陳盈達(車│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二編號21││││2、未得│2、同年月20││手)、少年蔡○│所示之偽造公印文、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偽造公印、││││手│日12時30分許││修(把風)、周│如附表五編號3、4、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政緯(取款)││││││││2、陳盈達(車││││││││手)、都昌平(││││││││取款)、少年蔡││││││││○修、周政緯(││││││││把風)││├──┼────┼────┼──────┼────────┼───────┼────────────────────────┤│22│ 李鄭秋 涼│46萬8000│99年10月20日│臺北市北投區公館│李佳倫、 王佑平 │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元│14時20分許│路與民族街口│(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22│││││││劉○綸(把風)│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編號36所示之偽造印章、如附表五│││││││、周政緯(取款│編號2至12、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23│ 詹月素 │30萬元│99年10月28日│臺北縣中和市(已│李佳倫、王佑平│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15時30分許│改制為新北市中和│(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23│││○○○區○○○街○○巷│劉○綸(把風)│所示之偽造公印文、如附表五編號1至12、如附表七所│││││││、周政緯(取款│示之物品,均沒收。│││││││)││├──┼────┼────┼──────┼────────┼───────┼────────────────────────┤│24│ 楊絹惠 │46萬8000│99年11月5日│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李佳倫、王佑平│李佳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元│13時許│北路2段111號│(車手)、少年│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附表二編號24│││││││劉○綸(把風)│所示之偽造公印文、如附表五編號1至12、如附表七所│││││││、周政緯(取款│示之物品,均沒收。│││││││)││├──┼────┼────┼──────┼────────┼───────┼────────────────────────┤│25│ 劉長榮 │29萬元│99年11月8日│苗栗縣苗栗市 大倫 │李佳倫、陳盈達│李佳倫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14時許│國中後門│(車手)、 蔡忠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六、七所示之物品均│││││││洲(把風)、許│沒收。│││││││順棋(取款)││├──┴────┴────┼──────┴────────┴───────┴────────────────────────┤│應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如附表二編號25至36所示之偽造公│││印、印章、如附表三、四、五、六、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附表二】┌──┬──────────────┬──────────────────┬───────────────┐│編號│偽造印文所在文件、公印│偽造之印文暨數量│備註│├──┼──────────────┼──────────────────┼───────────────┤│1│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公│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證款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本票」1張(被害人李公哲)│││├──┼──────────────┼──────────────────┼───────────────┤│2│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方法院地檢│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行│││署政務科」公文、偽造「臺灣省│枚(共計2枚)││││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政務科偵查│││││卷宗」封面各1張(被害人談思│││││富)│││├──┼──────────────┼──────────────────┼───────────────┤│3│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方地檢署政│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務科」文件2張、偽造「臺灣省│枚(共計4枚)││││臺北地方地檢署政務科偵查卷宗│││││」封面2張(被害人陳愛增)│││├──┼──────────────┼──────────────────┼───────────────┤│4│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行│││份命令」公文1張(被害人陳美│││││鳳)│││├──┼──────────────┼──────────────────┼───────────────┤│5│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凍結管制執│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犯行│││行命令」公文1張(被害人陳秀│││││勉)│││├──┼──────────────┼──────────────────┼───────────────┤│6│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行│││單」公文1張(被害人林蘇金珠│││││)│││├──┼──────────────┼──────────────────┼───────────────┤│7│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犯行│││處」文件、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枚(共計2枚)││││凍結管制命令」公文各1張(被│││││害人許金枝)│││├──┼──────────────┼──────────────────┼───────────────┤│8│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犯行│││科」公文1張(被害人 潘徐初子 │││││)│││├──┼──────────────┼──────────────────┼───────────────┤│9│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科」公文1張(被害人李劉惠美│││││)│││├──┼──────────────┼──────────────────┼───────────────┤│10│偽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行│││政務科」公文1張(被害人賴文│││││華)│││├──┼──────────────┼──────────────────┼───────────────┤│11│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偵查卷」封面1張(被害人江春│││││義)│││├──┼──────────────┼──────────────────┼───────────────┤│12│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署刑事傳票」1張(被害人邵林│││││甘)│││├──┼──────────────┼──────────────────┼───────────────┤│13│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偽造「台北士林地檢署」公印文1枚、「│同上│││份命令」1張(被害人 邵林甘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收命令執行│││││處印」印文1枚││├──┼──────────────┼──────────────────┼───────────────┤│14│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偽造「台北士林地檢署」公印文1枚│同上│││署偵查卷宗封面」1張(被害人│││││邵林甘)│││├──┼──────────────┼──────────────────┼───────────────┤│15│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行│││份命令」公文、偽造「臺灣台北│枚(共計2枚)││││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封面各1│││││張(被害人 吳陳彩雲 )│││├──┼──────────────┼──────────────────┼───────────────┤│16│偽造「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行│││公文書2張(標的金額分別為新│枚(共計2枚)││││臺幣參拾萬元、肆拾柒萬元整)│││││(被害人 詹李玉蘭 )│││├──┼──────────────┼──────────────────┼───────────────┤│17│偽造「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犯行│││科」公文1張(被害人王陳月英│││││)│││├──┼──────────────┼──────────────────┼───────────────┤│18│偽造「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偽造「臺灣法務部地檢署印」印文各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公文、「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共計2枚)││││管科」公文各1張(被害人莊美│││││令)│││├──┼──────────────┼──────────────────┼───────────────┤│19│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用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刑事傳票」1張(被害人 莊美令 │文1枚││││)│││├──┼──────────────┼──────────────────┼───────────────┤│20│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行│││政務科偵查卷」封面、「法務部│枚(共計2枚)││││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各1│││││張(被害人王鳳)│││├──┼──────────────┼──────────────────┼───────────────┤│21│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犯行│││份命令」、「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枚(共計2枚)││││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封面」各│││││1張(被害人李國松)│││├──┼──────────────┼──────────────────┼───────────────┤│22│偽造「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偽造「法務部地檢署公正處」印文各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犯行│││科」、「台中地檢署交保候傳收│(共計2枚)││││據」公文各1張(被害人李鄭秋│││││涼)│││├──┼──────────────┼──────────────────┼───────────────┤│23│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枚(共計2枚)││││公證請求書」公文各1張(被害│││││人詹月素)│││├──┼──────────────┼──────────────────┼───────────────┤│24│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文各1│用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行│││份命令」公文、「臺灣台北地方│枚(共計2枚)││││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封面」│││││各1張(被害人楊絹惠)│││├──┼──────────────┼──────────────────┼───────────────┤│25│未扣案之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用於附表一編號1、4、5、6所示之│││署印」公印1枚││犯行│├──┼──────────────┼──────────────────┼───────────────┤│26│未扣案之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用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署印」公印1枚│││├──┼──────────────┼──────────────────┼───────────────┤│27│未扣案之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用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犯行│││署印」公印1枚│││├──┼──────────────┼──────────────────┼───────────────┤│28│未扣案之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用於附表一編號9、12、20所示之│││察署」公印1枚││犯行│├──┼──────────────┼──────────────────┼───────────────┤│29│未扣案之偽造「台北士林地檢署││用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公印1枚│││├──┼──────────────┼──────────────────┼───────────────┤│30│未扣案之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用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台北凍結管收命令執行處印」印│││││章1枚│││├──┼──────────────┼──────────────────┼───────────────┤│31│未扣案之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用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行│││察署」公印1枚│││├──┼──────────────┼──────────────────┼───────────────┤│32│未扣案之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用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行│││察署」公印1枚│││├──┼──────────────┼──────────────────┼───────────────┤│33│未扣案之偽造「台北地方法院檢││用於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犯行│││察署」公印1枚│││├──┼──────────────┼──────────────────┼───────────────┤│34│未扣案之偽造「臺灣法務部地檢││用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署印」印章1枚│││├──┼──────────────┼──────────────────┼───────────────┤│35│未扣案之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用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院檢察署印」公印1枚│││├──┼──────────────┼──────────────────┼───────────────┤│36│未扣案之偽造「法務部地檢署公││用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犯行│││正處」印章1枚│││└──┴──────────────┴──────────────────┴───────────────┘【附表三】┌──┬─────────────────────┬────────────┐│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用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犯││││行│├──┼─────────────────────┼────────────┤│2│扣案之偽造「臺灣省法務部地特別執行署監管科│用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 郭士榮 書記官」職務證1張│行│├──┼─────────────────────┼────────────┤│3│扣案之NOKIA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同上│││0000000000號SIM卡1張)││├──┼─────────────────────┼────────────┤│4│NOKIA廠牌行動電話2支(各含0000000000、0926│用於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896401號SIM卡1張)│行│├──┼─────────────────────┼────────────┤│5│偽造「臺灣省法務部特別執行署識別證」1張│同上│├──┼─────────────────────┼────────────┤│6│黑色手提包1個│同上│└──┴─────────────────────┴────────────┘【附表四】99年8月13日16時55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
○○○號旁停車場所尋獲被害人 王佳思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查獲時改懸掛0107-B6號車牌)┌──┬─────────────────────┬─────┬────────────┐│編號│扣押物品│持有人│備註│├──┼─────────────────────┼─────┼────────────┤│1│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陳盈達│用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SIM卡1張,該手機上貼有「車水」、「胖」字樣││行│││)│││├──┼─────────────────────┼─────┼────────────┤│2│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陳盈達│用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SIM卡1張,該手機上貼有「胖B」字樣)││行│├──┼─────────────────────┼─────┼────────────┤│3│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3支│陳盈達│用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行│├──┼─────────────────────┼─────┼────────────┤│4│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公印1枚│陳盈達│用於附表一編號10、11、13│││││所示之犯行│├──┼─────────────────────┼─────┼────────────┤│5│印泥2盒│陳盈達│用於附表一編號10、11、13│││││所示之犯行│├──┼─────────────────────┼─────┼────────────┤│6│木頭印章(含檢察官、書記官、監管科各1枚)│陳盈達│用於附表一編號10、11、13│││││所示之犯行│├──┼─────────────────────┼─────┼────────────┤│7│黑色手提包1個│周政緯│用於附表一編號10、11、13│││││所示之犯行│├──┼─────────────────────┼─────┼────────────┤│8│偽造「臺灣省法務部特別執行署單位監管科書記│周政緯│用於附表一編號10、11、13│││官識別證(林世光)」1張(上貼有周政緯照片1││所示之犯行│││張)│││└──┴─────────────────────┴─────┴────────────┘【附表五】99年11月10日上午9時許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
國道二隊後龍收費站(北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扣┌──┬─────────────────────┬─────┬────────────┐│編號│扣押物品│持有人│備註│├──┼─────────────────────┼─────┼────────────┤│1│偽造「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1枚│周政緯│用於附表一編號21、23、24│││││所示之犯行│├──┼─────────────────────┼─────┼────────────┤│2│偽造「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單位監管科書記官識別│周政緯│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證( 林正宏 )」1張(上貼有周政緯照片1張)││所示之犯行│├──┼─────────────────────┼─────┼────────────┤│3│假冒書記官之衣、褲、皮鞋1組│周政緯│用於附表一編號16、18、21│││││、22、23、24所示之犯行│├──┼─────────────────────┼─────┼────────────┤│4│公事包1個│周政緯│用於附表一編號16、18、21│││││、22、23、24所示之犯行│├──┼─────────────────────┼─────┼────────────┤│5│筆記本1本│劉○綸│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所示之犯行│├──┼─────────────────────┼─────┼────────────┤│6│印泥2個│周政緯│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所示之犯行│├──┼─────────────────────┼─────┼────────────┤│7│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王佑平│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該手機上貼有「公」字樣)││所示之犯行│├──┼─────────────────────┼─────┼────────────┤│8│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王佑平│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該手機上貼有「車公」字樣)││所示之犯行│├──┼─────────────────────┼─────┼────────────┤│9│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王佑平│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該手機上貼有「車水」字)││所示之犯行│├──┼─────────────────────┼─────┼────────────┤│10│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周政緯│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該手機上貼有「業公」字)││所示之犯行│├──┼─────────────────────┼─────┼────────────┤│11│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劉○綸│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該手機上貼有「水」字)││所示之犯行│├──┼─────────────────────┼─────┼────────────┤│12│PAPAGO牌衛星導航1組│王佑平│用於附表一編號22、23、24│││││所示之犯行│└──┴─────────────────────┴─────┴────────────┘【附表六】99年11月10日13時50分許至14時20分許,在苗栗縣造
橋鄉雙鵝山9號(即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分隊造橋分隊),同案被告陳盈達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所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陳盈達│用於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SIM卡1張)│││行│├──┼──────────────────┼───┼─────┼────────────┤│2│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陳盈達│同上│││SIM卡1張)││││├──┼──────────────────┼───┼─────┼────────────┤│3│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陳盈達│同上│││SIM卡1張)││││├──┼──────────────────┼───┼─────┼────────────┤│4│ANYCALL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1支│陳盈達│同上│││號SIM卡1張)││││├──┼──────────────────┼───┼─────┼────────────┤│5│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陳盈達│同上│││SIM卡1張)││││├──┼──────────────────┼───┼─────┼────────────┤│6│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陳盈達│同上│││SIM卡1張)││││├──┼──────────────────┼───┼─────┼────────────┤│7│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陳盈達│同上│││SIM卡1張)││││├──┼──────────────────┼───┼─────┼────────────┤│8│記載車頭0000000000等紙條│1疊│陳盈達│同上│├──┼──────────────────┼───┼─────┼────────────┤│9│筆記本│1本│陳盈達│同上│├──┼──────────────────┼───┼─────┼────────────┤│10│假冒書記官用襯衫、褲子、皮鞋│1組│許順棋│同上│├──┼──────────────────┼───┼─────┼────────────┤│11│假冒書記官用公事包│1包│許順棋│同上│├──┼──────────────────┼───┼─────┼────────────┤│12│偽造書記官-林世光識別證│1個│許順棋│同上│├──┼──────────────────┼───┼─────┼────────────┤│13│假冒書記官用之照片│1大張│許順棋│同上│├──┼──────────────────┼───┼─────┼────────────┤│14│偽造證件所用之剪刀1支、膠水1瓶││許順棋│同上│├──┼──────────────────┼───┼─────┼────────────┤│15│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許順棋│同上│││SIM卡1張)││││├──┼──────────────────┼───┼─────┼────────────┤│16│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許順棋│同上│││SIM卡1張)││││├──┼──────────────────┼───┼─────┼────────────┤│17│NOKIA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支│ 蔡忠洲 │同上│││SIM卡1張)││││├──┼──────────────────┼───┼─────┼────────────┤│18│記事本│1本│蔡忠洲│同上│└──┴──────────────────┴───┴─────┴────────────┘【附表七】99年11月10日上午9時25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17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號「蜜雪兒汽車旅館」602號房所查扣┌──┬──────────────────┬───┬─────┬────────────┐│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筆記本│3支│李佳倫│用於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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