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全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全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全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全賢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所處罰金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