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27號原告 郭又綸 被告 林世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何亨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已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張雅涵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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