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邱志銘
上列原告因與宜林裝潢工程行即許 堺樑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