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昌乾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昌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昌乾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嗣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藍昌乾因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預備加重強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103年2月19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附表:受刑人藍昌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預備加重強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5日│72年間至102年5月上│102年6月25日││││旬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499號│字第14499號│字第144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09│102年度訴字第2209│102年度訴字第220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09│102年度訴字第2209│102年度訴字第2209││││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702號(編號1│字第2702號(編號1│字第2703號│││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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