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告 胡宏宜
樓之2原告與被告 胡錦漳 間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1,732元(計算式:本件336號土地公告現值6156元/㎡×1341㎡×1/3=2,751,732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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