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志浩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叁仟零叁拾壹元(56459平方公尺X500元X16/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