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 莊適端 訴訟代理人 張君誠 被告 廖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追加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追加起訴被告應賠償其車損費用新臺幣(下同)31,370元,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此部分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2月1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追加之訴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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