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妤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請求金額69145元之利息請求(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