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吳福旺
廖美 訴訟代理人𡍼清雄被告 徐福俊 訴訟代理人 賴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夙惠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吳福旺
廖美 訴訟代理人𡍼清雄被告 徐福俊 訴訟代理人 賴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