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0號聲請人 施清雄 相對人 李維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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