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敏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政武 間請求確認經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6號確認經營權存在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光彧